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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6章 仁川条约 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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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第三款:大明自今十五个月内派遣驻朝鲜大臣,率明军三千人驻守开城。派遣驻朝鲜将军,率领明军三千人驻守平壤。驻军以象征君臣之分。朝鲜在大明与外敌斗争之时,需全力支援大明,战时朝鲜军为大明指挥。总兵任免全由元首与朝鲜亲王合定。大明有护朝鲜之责,以举国之力保证朝鲜安全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款:朝鲜釜山、仁川、蔚山、清津、兴南、南浦、元山、金策、雄基、平泽十港为两国人民通商之区。今应革除从前惯例及岁遣船等事,凭准新立条款,措办贸易事务。朝鲜须准听大明与朝鲜人民往来通商,就该地赁借地基,造营家屋,或侨寓所在人民屋宅,各随其便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款:嗣后大明船只在朝鲜国沿海或遭大风,或薪粮穷竭不能达指定港口,即得入随处沿岸支港避险补缺、修缮船具、买求柴炭等,其在地方供给费用,必由船主赔偿。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须特别加意怜恤,救援无不至,补给勿敢吝惜。倘两国船只在洋破坏,舟人漂至,随处地方人民即时救恤保全,禀地方官,该官护还其本国,或交付其就近驻留本国官员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款:朝鲜沿海岛屿岩礁,从前无经审检,极为危险。准听大明航海者随时测量海岸,审其位置深浅,编制图志,俾两国船客以得避危就安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七款:嗣后大明于朝鲜国指定各口,随时设置管理大明商民之官,遇有两国交涉案件,会商所在地方长官办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八款:两国既经通好,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贸易,两国官吏毫无干预,又不得限制禁阻。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、贷借不偿等事,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,令追办债欠,但两国官府不能代偿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九款:大明人民在朝鲜国指定各口,如其犯罪交涉朝鲜人民,皆归大明官审断。如朝鲜人民犯罪交涉大明人民,均归朝鲜官査办。各据其国律讯断,毫无回护袒庇,务昭公平允当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款:两国既经通好,须另设立通商章程,以便两国商民;且并现下议立各条款中,更应补添细目,以便遵照条件。自今不出六个月,两国另派委员,会朝鲜国京城商议定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一款:朝鲜与大明统一货币、文字、车马、度量衡,一切皆以大明为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二款:两国既经通好,大明承认朝鲜乃华夏一支,则朝鲜再无贡赋之必要。但凡朝鲜与胡虏蛮夷通商,需得大明准赐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三款:朝鲜以儒释道三家为法理正统,其他凡累宗教皆为邪教,天下共诛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四款:济州岛本耽罗国,固非朝鲜领土,今割让大明,以辞相约满清之罪。让土乃朝鲜本意并无强迫,至此之后再无异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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