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闭小说畅读模式体验更好》
被告:油麻地警察署。
住址:油麻地众坊街广东道16号。
控诉请求:
1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千六百万港币;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和理由:
1991年8月19日,九鼎商务公司总经理彭三前往油麻地警署配合警方调查,在此期间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危机生命,导致其无法行使工作职能,受此影响,九鼎商务公司累计经济损失超过四百六十万港币。
受九鼎商务公司大GU东第一国际资本委托,控诉油麻地警察署监管不力。
九鼎商务总经理彭三是在油麻地警察署受到的伤害,作为行使公民义务的优秀市民,警察署有义务承担保护责任。
原告认为,油麻地警察署在监管和用人上存在严重失责行为,导致九鼎商贸总经理重伤且遭到JiNg神上不可逆转伤害,希望最高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院住院费、营养费、经济损失费和JiNg神损失费,JiNg神创伤修复费用,合计一千六百八十万港币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